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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:碩士班修業辦法修訂

111()所務會議通過新增碩士班修業辦法新增第四條第2項及修訂第五條第6項如下,修正對照表及修訂後辦法如附加檔,請查收。

 

新增及修訂說明:

第四條第2項:確定指導教授視同碩士資格考核。學生於入學後四個學期(休學與出國進修不計在內)未能確定指導教授者,須向所長報告情況尋求協助。經所長輔導之後,若於入學後五個學期(休學與出國進修不計在內)仍無法確定指導教授者,依本校學則與碩士學位考試細則,予以退學。本項規定105學年度 ()以前入學之學生,於107學年度第二學期開學時一體實施;106學年度入學之學生,於109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時一體實施107學年度()以後入學之學生,於入學時起即適用。

第五條第6項:研究計畫口試視同碩士資格考核,須於入學後五個學期以內完成(休學與出國進修不計在內)。未通過者,學生須請求指導教授(或導師)代為向所務會議提出說明,由所務會議決定給予補救與協助之措施。若未能徵得指導教授(導師)同意代為說明於第個學期結束之前(休學與出國進修不計在內)仍未通過者,依本校學則與碩士學位考試細則,予以退學。本項規定105學年度 ()以前入學之學生,於107學年度第二學期開學時一體實施;106學年度入學之學生,於109學年度第一學期開學時一體實施107學年度()以後入學之學生,於入學時起即適用。

 

如有相關問題,請與所辦洽詢。

謝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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